一、農村開一家純糧食轉化小作坊小燒酒需辦理什么手續
農村開一家純糧食轉化小作坊小燒酒需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
一、攜帶以下文件到當地所屬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要辦理哪一類的營業執照。檢驗過有關文件后,工作人員會給表格要填寫。把所有的這些資料準備好了之后交給工商局,資料全的話大概三天就能領證,花費根據當地收費情況而定(現在國家采取兩證合一個體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一次可以辦理)。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來人員另需要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及復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事業人員,特困戶。還需要帶上失業證、失業人員優惠證、特困證等及復印件,這樣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政策優惠。
5、健康證件等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二、攜帶以下材料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4、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5、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擴展資料:
可以根據個人需要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辦理步驟如下: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申請保健酒要辦理什么手續?
申請成為有保健功能的,現在得向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取得批準文件后即可宣傳是保健酒.取得該批準文號后,然后相關做從業人員先到衛生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取得健康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憑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向衛生部門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憑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到銀行開戶,然后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后,帶上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資報告、股東會決議(選舉法寶代表人的決議)、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衛生許可證、營業場所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協議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然后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到質監局辦理機構代碼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想知道更多內容到中國酒水門戶
三、開一家小酒吧需要辦理什么相關手續呢?
開酒吧需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 消防批文 酒類專賣許可證 文化經營許可證 公安局備案
1.需準備店面房產證復印件,(是租的房子還要租房協議書)
2.身份證復印若干張 ,一寸照片若干張.
3.到當地工商所申領表格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4.再到稅務所辦稅務登記證,現在好象還得辦行業代碼證,在質檢局。
5.拿到稅務登記證后申請發票,發票申請分2種:第一,按定稅方法,即每月不管有沒有營業額都是每月交納相同的稅額;第二是根據開具發票的金額每月按稅率繳稅
6.整個過程收費大概在500元左右,時間大概是15-30天,這個各地不同的
四、去麥加朝圣都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目前我國是禁止零散朝覲人員單獨出境前往沙特參加此類朝圣活動的,可以聯系當地的宗教事務管理局或者伊斯蘭教協會,參加他們組織的朝覲團。需要持護照,辦理好相應簽證,乘坐包機前往沙特。
五、開轟趴館都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只要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經營項目都可以持業主有效身份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協議及其復印件,到經營所在地的行政服務大廳工商窗口即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開轟趴館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場地的準備。場地要求位置交通方便,最好有自己的停車場,另外就是周邊最好是沒有居民樓,避免擾民。
2、項目的準備。比如桌球、桌游、電腦室(最少是5連坐)、麻將室、K歌房、影院房、吧臺、自助廚房,自助廚房里包含的也有很多,比如自助果汁、自助燒烤、自助烘培、自助調酒、自助咖啡等等。
3、營銷的準備工作。營銷工作就涉及到很多專業的工作,像傳播、曝光、轉化、二次開發。
擴展資料
轟趴流行的原因:
一、常規聚會的痛點
1、單位聚會內容項目疊加,金錢成本較高;
2、聚會內容項目區域分散,費時,費神;
3、聚會群體偏好不一致,眾口難調;
4、聚會項目單一、老套,不夠帶勁。
二、轟趴引領聚會新玩法
新興的轟趴,通過提供環境優越、項目豐富、設備齊全的聚會場地,能夠很好的解決常規聚會的痛點。
因為,目前國內普遍的轟趴場地,都能夠提供自助廚房,同時還有KTV、臺球以及幾十上百種桌游,有的還有ps4游戲機等游戲機供玩耍,而且整體裝修感覺都很青春派風格。加之收費是按照單個人頭收費,且價格范圍普遍是幾十到百元不等,因此,博得眾多年輕人的青睞。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轟趴
六、如果自己辦個小型酒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還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資料是自己提交還是政府或其他部門檢驗給我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 ? 草青青A ? 09:57:04 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稅方法。
(一)以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采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當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已定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關鍵取決于銷售額的確認。而銷售額的確認又因銷售額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現分述如下:
1.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其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納稅。這里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采取價稅合并形式收取貨款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額之后再行計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里所說的價外費用與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相同。
對于應稅銷售額的確認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合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現金,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納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②有些應稅消費品可以按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所謂“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例如,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煙;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護膚擴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等。這項規定,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