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顯然,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勞動者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交了押金,最好的辦法是盡早醒悟,緊急追討。
《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押金條款無效,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者追回了押金,也不會丟掉工作,他和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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