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0求!啤酒廠工作好嗎?
看你學什么了。還有想干技術工作還是管理工作。
學生物專業的話,可以去化驗室、技術部、也可以這車間作技術員。
學機械的話,可以做設備技術員。管理設備工作。
學電氣的話,可以做電氣技術員,調試、管理一些自控的東西。
你是學管理的話,就做官了。車間主管、部長等
發展呢。我和你說,大點的制藥廠,本科生也在車間干操作工,干個四五年當個班長,然后慢慢升吧。制藥廠整體學歷比較高。一般本科生去了,也就那樣。除非你清華北大的。
啤酒廠呢,整體學歷不如制藥廠。本科生去了干幾年沒準就提起來了。
就這么多了。還想知道什么,可以看我聯系方式。和我聯系給你解答
二、生物工程專業的就業前景
首先申明~學生物還是辛苦我們做實驗的時候有時候很很久,要有持之以恒的態度。我也是學生物的,生物工程的范圍還是很廣:如基因工程細胞工程,克隆,生產生物藥品那些~~還有就是食品科學方面的,什么發酵工程~~~都是屬于生物工程的生物工程專業通過掌握生物技術及其產業化的科學原理、工藝技術過程和工程設計等基礎理論,基本技能,能在生物技術與工程領域從事設計生產管理和新技術研究、新產品開發的工程技術人才.生物工程是由分子生物學、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工程以及生物化學工程學等多學科相互交叉滲透、融合、發展而成的新興的工程技術學科,是21世紀三大前沿學科之一.生物工程是生物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基礎,是以實驗室研究通向大規模工業生產的紐帶.生物工程專業主干課程無機及分析化學、有機化學、化工原理、生物化學、微生物學、物理化學、基礎生物學、微生物學、生化工程、細胞工程、生物工藝學、發酵工程與設備、基因工程、生物制藥和環境生物學等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生物工程專業特色生物工程專業主要以生物催化、新型生物分離技術、基因工程、生物資源、生物能源、生物材料等為研究龍頭,具備鮮明的現代生物工程技術特色.1.優勢社會認可度高,對本專業有較高期望知識范圍廣,生物學基礎強,工科知識扎實,二者有機結合基礎扎實,應用廣泛,可以很容易的轉到生物科學方向或其他相關應用專業,比如食品科學,制藥科學理性思維強,善于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注重動手操作能力,可以進行獨立課題實驗,并提交專業論文保研考研比率很大,很多學生有機會出國繼續深造2.機遇培養高級科研和技術人才學科,出國比例大,各大有名高校都十分注重其發展專業適用面廣,易轉專業,可以進一步學習上游的生命科學,也可以學習下游的實用工程學科.就業領域廣泛,比如制藥,食品,科研,或技術開發等把先進高端的生命科學和應用聯系起來,是非常火的專業,前景十分看好】生物工程專業就業領域適宜于醫藥、食品、環保、商檢等部門中生物產品的技術開發、工程設計、生產管理及產品性能檢測分析等工作及教學部門的研究與教學工作本科生直接從事科研方面工作的可能性不大,部分畢業生轉向其它行業,部分畢業生從事相關專業的下游技術工作畢業直接在醫藥,食品等方向就業,工作內容一般較單調的技術工作,且需要進一步的經驗積累和實踐操作能力培養生物工程專業相關公司:華美生物工程公司,北京市百賽生物工程公司,中國生物工程公司,北京生物工程公司,上海生物工程公司等
我就是生工的,這個專業已經連續多年被評為全國十大最騙人專業之首了,說騙人,就是聽著好,就業率非常差,最好的出路只有出國,去美國學生物還是很不錯滴。國內的這個專業學不到什么東西,且相關產業鏈不完善,缺少大企業,缺少自主技術,國內很多公司是打著生物高科技的牌子做化工的
現在我同學不讀研的多數都在從事與本專業無關的行業,做本專業的多數是在藥廠做質檢。你可以試一下,啤酒廠,制藥廠,還有一些生物制劑廠和其他發酵類企業,再就是那些銷售工作了
你可以想想啊,這個專業更加的屬于專業性強的那種,所以這個將來就業一般都是去到一些制藥廠或者生物研究之類的,但是大前提就是:要看你去的是什么學校了,你要是去到清華之類的一本學校的話那你就不用擔心這些就業事情了,要是去個差一點的二本或者是更差的學校的話我建議你不要選這個專業。
簡直垃圾 100個人有一個找到月薪2000的工作 10個找到1000的工作 其他都找不到工作 !唉 千萬不要學 當時也就是因為這個分低報的 一失足成千古恨
不過好像老師說過 前途是光明的 道路是坎坷的
三、暑假在啤酒廠打工不小心被機器擠壓雙手啤酒廠是否有責任拿全部醫藥費
臨時工工傷認定辦法 。臨時工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怎么像用人單位申請理賠?
巧顧網律師:
屬于工傷,臨時工也是工人,只要有勞動關系就屬于工傷。
你們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認定工傷,如果不認定,你們可以向該單位所屬的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請求,勞動局一般都有現成的格式,要求你們填,據實填寫就可以了,認定工傷之后,然后按標準要求賠償。
具體賠償標準你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因為內容比較多,還得麻煩你仔細看一下,我就貼在下面啦,重點是37條吧: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